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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长霞式优秀公安局长”伍建利扫黑成绩卓著,强调自己办案均在法律框架内
2022年05月02日 17:48:16来源:未知作者:

20年前的中国警界出了一位知名公安局长,在2018年底荣获改革开放40周年政法系统新闻影响力人物的任长霞,她先后打掉了7个涉黑团伙,带领全局民警破获各种刑事案件287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00余人,被誉为警界女神警。在浙江省台州市也出现了一位从警30年的“老公安”,在三地当过公安局长的伍建利,虽然比2001年就担任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长的任长霞从时间上晚了八年,但在局长任上和任长霞一样有着可圈可点的政绩。

荣立过一等功,曾被称为台州百姓的“保护神”

据网络媒体报道,在任职台州前,伍建利在家乡温州工作了23年。从温州市人民警察学校毕业后,伍建利就进入警队,在瓯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和藤桥派出所见习,此后在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温州市公安局及温州市看守所多个岗位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2009年1月,伍建利调任文成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两年后又调任乐清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2013年12月,温州筹建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伍建利调任党委书记。5个月后,他升任浙江省公安厅监管总队总队长。在省公安厅工作近3年后,2017年2月,伍建利调任台州任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一个月后,他就雷厉风行铁腕扫黑除恶,在台州市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平安台州2017系列行动。

“决不让台州成为违法犯罪洼地,决不让重大恶性案件夺走百姓的生命,决不让黑恶势力带走群众的幸福!”2017年3月3日,在台州市公安局誓师大会上,伍建利首次亮剑:打霸拔钉、治乱除患、护航发展,当着全市1500名民警、市县领导的面公开承诺。行动3天时间里,台州市连续打掉涉恶团伙8个,抓获违法嫌疑人383人、犯罪嫌疑人91人。伍建利说:“台州市‘打霸拔钉’坚决实行‘五个一律’,全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只要我伍建利在任一天,对恶势力刑事案件一起也不姑息,欢迎大家举报、监督。”

自1990年8月参加公安工作以来,伍建利荣立过个人一等功,被公安部评为“任长霞式优秀公安局长”“全国优秀人民警察”。伍建利还被称为“网红公安局长”,一直受到市民和民警的热捧。伍建利始终将保护普通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台州流传着三不怕:小孩游泳不怕溺,开门不怕有贼偷,走斑马线不怕被车撞。伍建利给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安全感,他成为台州人民心目中的英雄,被称为台州百姓的“保护神”。

伍建利对基层民警、辅警也一直很关爱,2017年,在伍建利的主持下,台州市公安局出台了为民警维权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对被侵害的民警要第一时间维权、第一时间慰问、第一时间发声;与律师合作,为民警提供法律咨询;成立了警察协会,加强对民警的抚恤和保障。

伍建利认真执行中央“扫黑除恶”的命令,敢作为,有担当,不畏豪强,不怕被打击报复,发起了“打霸拔钉、除患治乱、护航发展”行动,打掉了一大批黑恶团伙,抓了别人不敢抓的黑恶势力,关闭了有黑恶背景及干部家属持干股的娱乐场所、洗黑钱的网贷公司,因而得罪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遭到了黑恶势力及腐败利益集团的围剿。

200万元是分红不是受贿,当事人不知情

伍建利的职业生涯在2020年发生了剧情反转。据伍建利家属提供的材料获悉,2020年6月23日,布控三年的台州扫黑除恶第一案“6.23特大涉黑案件”开始正式收网。8月2日正当该案打伞破网攻坚之时,伍建利突然被浙江省纪监部门留置,该案不了了之。

2021年2月2日伍建利被刑事拘留,同月8 日被逮捕。2021年11月22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9 刑初21 号作出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判处伍建利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但法院同时也指出伍建利有立功表现。面对8年刑期,伍建利认为自己是现代窦娥,因为最终定他受贿200万元的罪名完全不实。

伍建利贪腐的最主要涉嫌罪行是他岳父黄某某在温州一家房产公司的600万元投资,最终分红得40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这400万中有200万是正常分红,还有200万是属于多分红。而伍建利及其律师认为这400万元都是正常分红,所有参与投资的人都是按照这个比例分红的,伍建利本人事先并不知情。

据了解,伍建利的岳父黄某某投资的钱主要是伍建利岳父用自己的房子抵押贷款后在温州李某某的名下投资某房产项目,该项目主要投资方是三方,三方协议明确约定,股东自有资金7个亿,不足的资金由公司对外融资,也可以借给公司,但明确约定只是借款,不得调整公司的股权比例,而且约定了借款利息。事实上所有的股本金以外的款项,公司记账也是借款,房产公司也是支付利息,记账还款凭证也是临时借款和利息,公司审计也是借款利息。但监管部门通过对公司股东的笔录,把这个公司借款变成股东增加投资,伍建利岳父的600万股权被稀释,最终正常的分红400万元变成200万元。

伍建利认为,“这200万就成了受贿款。所有的白纸黑字的合同、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人的分红都证明是无罪的,但口供中全变成了增资,变成多分了。律师对证人的取证中证人已证实是借款。”

伍建利在自述材料中写道,自己是因为扫黑先锋被人报复。在某涉黑的案子中,伍建利已经查获了7张送礼清单,涉及某些领导干部。就在他要进一步打伞时自己突然被监委留置,案件停止深挖。伍建利自认为是业务干部,扫黑先锋也是根据中央和公安部的指令,自己是领全国风气之先,后面有舆论报道他也是组织安排的,并非自己高调。

不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党委会重大议事规则是集体负责制

在伍建利亲属提供的材料中写道:2017年5月,市政府将电瓶车物联网纳入民生办实事工程,具体由市公安局牵头,经市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大华公司承建,改换原先一直在建但工作已基本停滞的台州智慧公司。通过半年多的建设,台州彻底解决了历史“三多”问题,消防问题全部杜绝,交通事故从每年死亡达450人,下降到100人左右,盗窃案件从每年达两万宗到现在不会超过两三百起,社会反响非常良好,真正实现了民生工程。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伍建利不知道妻弟黄某某和其他股东从大华公司处签订承建合同,也没有在建设过程中利用职权予以关心、照顾,为其谋取利益,所有的行为都是集体决定。一直到次年即2019年3、4月份,伍建利才知道妻弟参与项目,当即责令退出,不允许其参与其他任何项目。但监察部门将伍建利的工作担当,当成了滥用职权。  

上届党委决定的台州物联网建设是2016年5月,一直到2018年2月5日党委会决定才改为大华承建,何来在2017年下半年决定更换原公司为大华承建?指控认定伍建利在2017年下半年决定更换原公司为大华承建。

2月5日的党委会议程是根据市委书记的指示精神来进行的,所有的具体方案、工作措施、要求,全部由市县两位副局长牵头研究讨论,提出的按程序提交党委会集体决定,党委会的重大议事规则是集体负责制,党委会没有违反或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权力,更谈不上是伍建利的个人行为,完全不符合滥用职权的要件。

针对指控利用职权上路拦车安装等问题,伍建利根本没有要求这样做。一是物联网建设具体的方法、措施要求,由两个专班按党委会的要求执行。如果执行中有偏差也是专班的一些工作过错,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之分,但伍建利没有具体管过专班的工作。二是当伍建利知道后明确制止。特别是对仙居的上路拦车舆情明确告诉过仙居的陈姓领导:如群众有意见,仙居就不要建设了。但陈说“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一定要纳入全市一盘棋,舆情是个别的,一定会处置好。”

对2018年9月省厅的通报执行情况,伍建利依规执行,根本不存在对指令变现考核这一指控。市局消防处陈处长向伍建利汇报,伍建利非常明确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要求。最终,知晓率怎么评价也是物联网建设全部完成后的整体工作的评估,不存在变相考核的推进说法。

徇私枉法问题不存在,属于是在法律框架内办案

伍建利在伸冤信中写道:“我在县市公安局岗位上从未枉法过,省监察部门查了六个月,涉及所有案件,其中认定的省军区周副司令员的吴海林涉税案投案自首一事,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案件。2019年9月11日,周介绍吴海林投案,正值全国清理网上逃犯专项行动,全市都在动员劝投,故我欣然答应并交代经侦林支队长如符合条件可依法予以取保候审。因是天台县主办,吴海林投案因没坦白被刑拘,10月7日,周发短信叫我了解一下吴海林的情况,我于10月10日给林打电话了解吴海林的报捕情况。第二天林向我汇报,他认定证据不足逮捕不了,我特地问天台局意见,他们想先报捕,故我明确告诉林,依照天台局意见依法办理。10月18日,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予以取保,我回复了周后也再没联系了。在此期间,周另外一朋友赵锋锋涉案,周从未交待过,我也根本不清楚具体情况,特别是9月18日已批刑拘,由于林认定证据不足,没必要予以刑拘,故予以撤销,我根本不知道。10月15日我才听天台局长和我讲起赵锋锋涉案一事,于是我说案件只管依法办理,不要简单地采取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这也是我平时要求下属办案需依法、规范、谦抑的司法政策,严防滥用措施,此案也从此未再过问。”

伍建利认为自己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徇私枉法罪的定性,。法院认为伍建利基于他人请托多次听取案件汇报,明知吴海林和赵锋锋有罪仍干预案件办理,影响了案件办理。但伍建利认为并不符合事实,一是他不明知吴海林和赵锋锋有罪,只是知道有个老板要投案自首,至于是谁、犯何罪?他一点都不知情。二是伍建利并没有明确表示应对吴海林直接取保候审不予报捕和反对对赵锋锋采取羁押性措施。

伍建利一直强调在法律的框架内处理案件,不能越过法律处理案件:“我对于吴海林投案的行为,态度是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对其依法予以取保候审。也就是说,我没有枉法的行为,其一直强调的是“依法办”。作为公安局长,交待办理一个嫌疑人的投案行为,本身是在其正常的履职范围之内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认为是枉法行为。”

五名法学专家教授对两项罪名认定不成立

2021年10月15日,北京大学召开了一场法学专家论证会。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专家教授就起诉书中对被告人伍建利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合法进行了专业而详实的论证。与会专家声明表示:本专家论证意见系从证据、事实、法律角度所做的论证意见。本论证意见在如下假定成立的基础上形成:1.案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2.案卷材料复印件的所有签名、印章和戳记是真实的;3.委托人的介绍是客观真实的;4.案卷材料的所有内容及委托人的介绍能够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情况。

与会专家在仔细查阅本案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的基础上,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对案件情况以及存在争议问题的详细介绍,经过细致研究、分析和讨论,提出了以下论证意见:

一个是关于受贿罪。起诉书对伍建利采用“少出资多分红”的方式收受李金隆200万元的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控方以案发后取得的言词证据否定案发前形成的大量原始书证,违背生活常识、商业准则与证据运用的基本规则。对黄某某获得的400万元的定性关键在于中央湖公馆项目第二期资金7.1亿元的性质,如果第二期7.1亿元是股东对项目公司嘉信公司的第二期投资,黄崇弟没有追加投资却分红,属“少出资多分红”,伍建利涉嫌受贿。反之,如果中央湖公馆项目第二期资金7.1亿元是项目公司嘉信公司借款,黄崇弟就没有追加投资的义务,其分得的200万元就是合法收入,故不属于受贿。

控方出示的证明第二期资金为股东投资款的证据都是言词证据,且这些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否定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大量原始书证以及能够与这些原始书证印证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不能证明中央湖公馆项目的第二期资金为股东出资。辩方收集到的多份证人证言能够与上述书证相互印证,证明中央湖公馆项目第二期资金为项目公司(嘉信公司)向邱曼莉等的借款,而非股东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款。控方证人对上述数十份书证的颠覆性解释存在严重矛盾,与书证所证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具有可信性,不能证明中央湖公馆项目第二期资金为股东对项目公司(嘉信公司)的投资款。尤其本案的书证是案发前在商业、融资(借款)过程中形成的,而且涉及的标的额非常大,达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每一个字句的差错都可能意味着巨额的财产得失,因此各方当事人肯定会反复推敲、审核相关文书、资料,因而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书证可靠性是极高的。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问题,与会专家教授通过论证指出,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伍建利在推进电动车物联网项目建设期间,同意并授权其妻弟黄某某提前与大华公司商洽合作事宜以便从中牟利。伍建利在决定和推动项目过程中,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网络负面舆情、省级媒体关注等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本案证明被告人伍建利滥用职权与妻弟黄某某事前沟通的证据系孤证,有大量证据证明伍建利推进电动车物联网建设没有滥用职权,少量舆情的出现与伍建利推进电动车物联网建设没有因果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口供补强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本案中,证明伍建利与妻弟黄某某存在事前沟通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据此作出有罪认定也违反了口供补强规则。另外,有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人伍建利推进电动车物联网项目系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实施程序合法,没有滥用职权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伍建利采用“少出资多分红”的方式收受李某某200万元的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这200万元系合法分红,不构成受贿;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伍建利滥用职权行为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伍建利案下一步何去何从,未来的走向如何?鉴于控辩双方和法学专家纷纷从自己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最终的结局目前还是一个谜!(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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